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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就医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门诊管理工作,保证患者信息的准确性,保障患者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更好地为患者服务,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医院所有门诊科室以及所有在门诊工作的临床科室医生、护士以及就诊的患者。
2.门诊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3.患者就医时须持本人相关证件挂号,不得借用他人医保卡、门诊就诊卡或挂号信息。
4.非医保患者就医时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建立衡阳市中心医院门诊就诊卡,然后挂号、就医(有效证件为居民身份证);为保证患者就医,患者因故未带有效证件,应向建卡处提供真实有效信息后建卡;医保患者需持本人医保卡挂号,就医时需主动向医生出示医保卡。
5.医生接诊医保患者时要核对患者医保卡,如果发现挂号信息与患者本人不符(包括非医保患者在内),应要求患者重新实名挂号。
6.医生开具各种检查、检验以及医疗处置后,需患者本人接受相关医疗处置,不得转让他人。
7.各检查、检验及医疗处置科室在接诊患者时,如发现患者信息与本人不符,不得进行相关医疗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