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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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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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确界定商业贿赔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
(一)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领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往往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很大关系.商业贿赂的主体既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夺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
(四)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种行为的界限:
1.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路.
2.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路.
3.附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
4.捐赠与商业贿路的界限.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蹭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五)1、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2、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3、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4、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5、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对商业活动中其他具有商业贿赂特征的行为,应当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根据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涉案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