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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与其他工作关系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7年9月26日 预览:19163

正确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与其他工作关系
有效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并促进经济
社会健康发展问题研究

张永明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各地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经过2006年一年来的专项治理,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笔者结合自己从事近一年来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就如何正确处理专项治理与其他工作关系,有效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试图从以下几方面阐述:

一、如何正确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它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必须首先要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治理的必要性。

(一)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治理的必要性

      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我们可以从经济、政治、社会和国际层面作点分析。从经济层面看,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从政治层面看,商业贿赂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从业人员,滋生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从社会层面看,商业贿赂导致生产和生活用品价格虚高,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引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激化社会矛盾,毒化社会风气。从国际层面看,商业贿赂影响了国际社会对我国投资环境和商业活动的评价,损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不利于我们有效应对和参与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能有效治理商业贿赂,极有可能断送改革开放的成果,影响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自主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制约权力的行使,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寻租,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和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树立我国信守承诺、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二)正确处理好各项工作关系,切实搞好专项治理

    我们要深刻认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 在推进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重要关系:第一,严厉惩治与有效预防的关系。对违反国家法律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依法查处;同时,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着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第二,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的关系。根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头绪繁多、情况复杂、任务艰巨、难度很大的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善于抓主要矛盾,在全面推进中突出重点,扭住关键。第三,集中治理与常抓不懈的关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既要集中治理,又要持之以恒、锲而不舍,通过不断努力逐步解决问题。第四,治理商业贿赂与维护大局的关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既要遏制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实现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五,治理商业贿赂与从严治政的关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将权力和资源相对集中、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领域和环节作为重点,严格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行使。

二、有效解决商业贿赂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治理商业贿赂,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就显得非常必要而又迫切。反商业贿赂反什么:反商业贿赂反的是市场的无序和“潜规则”的盛行;反商业贿赂反的是公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蔓延;反商业贿赂反的是诚信的缺失和道德的沦丧。

(一)有效解决商业贿赂问题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我们必须坚决打击和有效防治商业贿赂。要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致力于“一、二、三、四、五”工程措施,即:
    实现一个总目标――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势头,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市场秩序。通过前段专项治理,已初见成效。

    严格“两个区分”――要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严格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线,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中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要充分考虑办案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坚持打击少数,教育和警示大多数。

     突出“三个重点”――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重点查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特别是利用审批权和执法权在商业贿赂中索贿受贿的腐败分子;重点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自从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以后,仍然行贿受贿、顶风违法违纪的案件。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是检验专项治理是否取得实效的显著标志,也是我们为维护国家利益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据统计,从2005年8月到2006年9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0992件,涉案金额32.86亿元。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2537件,占总数的23.1%;涉案金额8.35亿元,占总金额的25.4%;涉及厅局级干部68人,县处级干部511人。这对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势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注重“四个着眼”——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关注国计、民生、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监管;着眼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大局,有利于坚持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良性互动,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人民民主促进党内民主;着眼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大局,有利于树立起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至上的伦理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念,自觉抵制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着眼于反腐倡廉的工作大局,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原则和思路,通盘考虑和谋划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同时还要注重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快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使欲行商业贿赂者“不通”。二是要加强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建设,增强法制威慑力和约束力;使欲行商业贿赂者“不敢”。三是要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堵塞“缝隙”和“漏洞”;使欲行商业贿赂者“不能”。四是要加大商业贿赂案件查办、惩处力度;使欲行贿受贿者“不值”。

     抓好“五个结合”——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整顿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结合;与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建立廉政高效政府相结合;与构建和谐社会、争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公民相结合。

     总之,有效治理商业贿赂问题:务必加强教育、形成氛围,开启“警示灯”;务必权力公开、加强监督,念好“紧箍咒”;务必加快立法、有法可依,架设“反腐网”;务必畅通渠道、从严惩治,把准“高压线”;务必健全制度、完善体系,筑牢“防火墙”。

(二)强化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的进程加快,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但还很不完善,商业贿赂赖以存在的基础一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解决这个问题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看到了商业贿赂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而认识不到解决这个问题的紧迫性,是不对的;期望通过集中治理完全解决这个问题,毕其功于一役,也是不现实的。对商业贿赂既要集中治理向前推进,更要毫不动摇常抓不懈。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既要治标,又要治本。要针对自查自纠和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加大从源头上治理的力度,加快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制度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要不断地完善民主权力保障制度,不断地健全法律制度,不断地完善司法体制机制,不断地健全公共财政制度,不断地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不断地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金融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清理和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我们相信,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会逐步铲除。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积极探索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围绕党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监督检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拓展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领域。围绕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消费、投资、出口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完善正绩统计考核体系,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好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由此真正做到又好又快发展我国国民经济。

     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着力构建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着力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重点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规范个人收入秩序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着力构建惠民安民的政策环境;着力构建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抓治理、抓经济、促发展、促提高。

     衡阳市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突出“三抓”,着力“三查”,注重“三建”,促使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全市自查自纠主动上交非法所得432.8万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12件,涉案总金额1029.84万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进一步优化。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取得了实效:2006年全市审计机关完成审计项目521个,审计查处各种违纪违规金额3.734亿元,规范资金管理7.9315亿元,上交财政2885万元。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方面。一是开展工程预算审计,蒸湘南路等6个项目送审预算82085万元,核减预算24220万元,核减率为29.5%;二是开展建设工程变更会审,四个工程核减工程造价851万元;三是对45个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率为23%,通过对建设项目的结算审计,有效遏止了高估算、偷工减料、商业贿赂等行为,为为国家挽回大量经济损失,维护国家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2006年实现了“十一五”的良好开局。①经济运行提速提质。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67亿元,同比增长12%,增幅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全年完成财政总收入40.03亿,增长26.49%。②工业支撑作用增强。实现工业增加值247.1亿元,增加18.8%。③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共实现增加值54.5亿元,增长35.1%。④服务业发展水平提升。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1亿元,增长14.1%。⑤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亮化和美化了衡阳。⑥对外开放逐步扩大。新批外资项目100个,实际利用外资2.05亿美元,增长20.6%。⑦社会事业扎实推进。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关注并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八件实事全面完成。⑧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依法治市、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取得实效,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行政效能监察深入开展。例如:我市各级各部门将政务公开和政务中心建设相结合,工作中有重点、有亮点,2006年1—9月份,市县政务中心共受理各类办理事项18万余件。其中市本级共办理7.6万余件,办结率98.6%。仅市中心本部一、二、三大厅收取各类规费4039万元,并在全省率先实行“双章制”、“一审一核制”、“收费一票制”,进驻部门不断增多,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同时,认真抓治理、增活力,切实落实各项改革开放措施,围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国有企业改制,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结构调整,机制创新、企业重组、产权置换、挂大靠强,国企改制实现工业“大突围”,2006年初至10月份止,全市226家国企累计批复改制203家,改制面90%;118家国有工业企业批准改制98家,占83%。国企改制使工业企业轻装上阵、活力四射。市国企财务监督和国资统计实现“四大突破”:一是健全企业财务监督体系,企业国有资本经营质量提高;二是国企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和探索国资收益收缴管理工作启动;三是改制企业改制过渡财务清理和参控股企业的财务服务加强;四是初步建立了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体系。在本市建筑企业的破产改制工作中,市建工局财务科依法独立审计,共查出虚报增开费用数十笔,金额超过100万元,既促进了企业改制,也保证了国家财产安全运营。

(作者系:衡阳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信息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