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联合通告》促进我院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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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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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通告促进我院自查自纠工作
最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出通告――敦促商业贿赂犯罪分子限期自首。10月20日下午,院长段晓明博士在院周会上向与会人员认真宣读了该《通告》。
《通告》指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凡是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在关部门、单位自首,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罪刑较轻,依法应当判处轻刑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酌情予以从宽处理。本通告发布后,正在查办的商业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有坦白,检举立功情节表现的,可以从宽处理。
《通告》强调,凡是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联盟,或者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惩处。
通过这次学习,大家对《通告》精神在思想上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目前,我院自查自纠工作进展顺利,但各部门仍需继续抓好学习教育,认真查找自身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争取自查自纠工作在我院取得明显实效。(院纪委)